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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立即对吴虹飞女士变更强制措施的紧急律师意见函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7/31 16:13:39

关于要求立即对吴虹飞女士变更强制措施的紧急律师意见函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你局于2013年7月22日对吴虹飞女士刑事拘留后,截至今天已经8天了,根据我们辩护人了解的情况,你局并未向朝阳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吴虹飞女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如果你局认为吴虹飞女士符合逮捕条件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本律师特别指出,吴虹飞女士显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即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的“流传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因此,吴虹飞女士被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期限已经届满。
    鉴于你局对吴虹飞女士采取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我们作为吴虹飞女士的辩护人,要求你局立即对吴虹飞女士采取变更强制措施。
    本紧急律师意见函,请贵局重视为盼。
             吴虹飞女士辩护人:李金星律师
                               陈建刚律师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本件抄送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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