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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之催告、解除之通知、解除之催告、解除之异议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4/01/17 12:37:52

隋彭生:《律师民事业务》选登

一、履行之催告

    履行期限届满,合同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催促其履行称为履行之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催促其重新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也是履行之催告。

    履行之催告经常是解除的前置性程序。《合同法》94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条文中的第(三)项就是履行之催告。第(四)项的意思是,催告没有意义(没有必要)时,可径直解除合同。

     作为解除前置性程序的履行之催告中,是否要包含“再不履行,就要解除合同”之类的提示语?理论上存在着争议。律师还是要提醒当事人,在履行之催告中加上这句话,以避免、减少争议。

    履行之催告以通知方式为之。我认为,以会议纪要、协议等表达一方催告履行的意思,也可完成解除的前置性程序。

     催告期间届满,债务人(违约人)仍不履行合同,始成立解除权。但在催告期间内,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拒绝履行的,不待期间届满,解除权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第1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文中的“催告”,是作为解除前置性程序的履行之催告。

    二、解除之通知

解除之通知,是一方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意定解除权。发出解除之通知,一是要考虑解除权是否成立,二是要考虑解除的后果。

应当注意的是,解除之通知,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个判例是这样的:解除权人把解除通知送达到债务人的子公司,被判决解除无效。

三、解除之催告

    解除之催告,就是以通知的方式询问、催促解除权人:你是否一定期限内解除合同?此举是债务人(违约人)为防止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而实施的行为。超过法定或约定解除期限而未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接到解除之催告,未予以确答的,解除权仍至期限届满时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第2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1)条文中的“催告”是债务人(违约人)解除之催告,不是债权人(被违约人)解除之通知。

    (2)上述“三个月”,是从催告后(应解释为“通知到达之日起”)起计算;“一年”是从解除权成立之日起计算。

    (3)我国大陆现行法律不允许在解除之催告中单方确定解除期限。

四、解除之异议

    解除之异议,是收到解除通知的债务人(违约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对解除提出的反对意见(主张解除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4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条文中的“三个月”是异议期。起算时间是“通知到达之日起”。

《合同法》96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五、小节

     履行之催告、解除之通知、解除之催告、解除之异议是四种不同的行为。前两种是债权人(被违约人)的行为,后两种是债务人(违约人)的行为。四种行为有不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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