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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之催告、解除之通知、解除之催告、解除之异议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4/01/17 12:37:52
隋彭生:《律师民事业务》选登 一、履行之催告 解除之通知,是一方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意定解除权。发出解除之通知,一是要考虑解除权是否成立,二是要考虑解除的后果。 应当注意的是,解除之通知,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个判例是这样的:解除权人把解除通知送达到债务人的子公司,被判决解除无效。 三、解除之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1)条文中的“催告”是债务人(违约人)解除之催告,不是债权人(被违约人)解除之通知。 四、解除之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条文中的“三个月”是异议期。起算时间是“通知到达之日起”。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五、小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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