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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大幅放松企业和民间借贷约束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11/24 14:17:06

最高法院奚晓明大法官讲话摘要:

    1.关于借款合同效力。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而根据此前的司法解释和实践,只要企业不是金融机构,拆借资金合同一律认定是合同违法而无效。本金返还,利息收入作为非法收入,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这就是说,企业之间贷款也合法有效了。博主注)

             

     2关于利息保护的标准及偿还顺序。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当地同期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水平确定。借贷双方对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计算。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利率的,借款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总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借款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借款,在合同约定的利息之外,同时约定了其他合理费用的,应予保护,但总额一般也应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

    (根据上述意见,1、企业间借款的利息也可以达到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个口子开得大。2、企业之间贷款没有约定利息的,以前是按照活期利息计算,企业很吃亏。现在是按照交易习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当地同期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水平确定,三种利息标准由交易方选择或由法院认定。3、可以先支付利息,再还本金。而此前,只能是贷款本金到期后一并支付利息。利息和本金支付的顺序由交易方协商选择。4、可以同时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而此前规定不明,对于约定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法院不一定全都予以支持。而且二者的标准可以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5、对于部分企业约定了服务费等费用的,法院予以支持。博主注)

 

    3、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今后央行可能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在此背景下,我们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也将做出调整。鉴于各地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较多,这里是否可以考虑以当地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同期同类贷款的平均利率作为四倍的参照值,可进一步研究论证。

    (上述意见意味着,企业之间的贷款利息约定标准将根据当地的不同的银行的不同利率作为利息标准。利息标准和幅度将可以更加自由的选择和约定。

    最高法院的意见会大大活跃企业和民间贷款,释放流动性,刺激股市。但是固定收益类的市场会有不利的局面。博主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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