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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庭长会议纪要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11/13 11:11:10

民商事审判庭长会议纪要
2013年第1期
义乌市人民法院编                                 2013年6月20日
                                                            
 
 
【按语】4月11日,我院在佛堂法庭召开了2013年度第一次民商事审判庭长例会。会议期间,与会同志就当前民商事审判过程中遇到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在会后整理形成《民商事审判庭长例会纪要》(2013第1期)。现将该《纪要》印发,供审判参考。《纪要》中涉及的问题,如法律或者上级法院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今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希及时分别汇总到民一庭、民二庭。
1、原告要求村民委员会或者经济合作社承担责任时,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产管理与分配的职能。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由此可见,在村集体经济财产所有权以及资源开发利用、经营与管理、生产等的诉讼中、以及经济合作社(含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的案件,应以经济合作社为被告;村民委员会对外签订合同或者村民委员会侵权的案件,因为村民委员会与经济合作社的职能分工及财产混同,目前村民委员会的资金均存入经济合作社账户,立案时,应当向原告释明,告知风险,把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一并列为被告;如果坚持起诉村民委员会的,尊重其选择。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应当依职权向相关镇街核实经济合作社的主体资格情况,请镇街出具证明或者调取经济合作社成立的批复文件。
村民委员会与经济合作社均为被告的案件,判决理由可作如下表述:虽然本争议系村民委员会与原告签订合同,但按照村民委员会与经济合作社的职能分工,结合村民委员会的资产、资金实际上由经济合作社管理,故经济合作社也为本案适格主体,应当承担责任。(供参考)
因为经济合作社不是法人组织,裁判文书首部统一表述为“负责人***,***经济合作社董事长”。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
因当事人对非亲生子女无法定的抚养义务,故对其要求返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育费的诉请,应予支持,关于损失数额,相应的举证责任有原告承担,确实无法举证的,可酌情返还。离婚前知道该事由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或者在离婚2年内主张权利;离婚后知道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2年内主张权利。
3、关于共有房屋的产权分割纠纷,如何判决?
在共有房屋的产权分割纠纷中,首先引导共有人协商,依次采取平等竞价、评估、折价补偿、拍卖、变卖等方式,就价款进行分割,由部分共有人去的房屋产权,其余共有人获得折价补偿款,尽量简化房屋的共有产权关系,避免日后再发生纠纷。只有分割后的个个部分均满足构造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登记上的可行性三个要件时,方可就涉案房屋进行实物分割。
如果上述处理方式可能导致矛盾激化,或者可能导致当事人实际居住困难的,以及其他不宜分割方式处理的,法院可裁决确认各方应享有的产权份额。
4、房屋所有权证中将未成年子女列为共有权人,夫妻离婚时,该房产是否可作为夫妻财产予以分割?(金华中院2006年纪要23条)
房屋所有权证上将未成年子女立为共有人,系属父母将房屋所有权的相应份额赠与子女,故夫妻离婚时不宜直接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应首先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然后再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分割后子女所得部分由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代管。
5、债权人撤销权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何主张?只请求撤销,则无执行内容,法院是否需要释明,让原告增加诉讼请求?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系形成之诉,不必须有执行内容,其与实现债权的给付之诉在诉讼主体(撤销权之诉列债务人及案外人为诉讼相对人)、权利基础(撤销权之诉原告行使的是形成权,给付之诉行使的是请求权)等方面均不同,系两种独立的诉讼,不必在撤销权之诉中释明要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其实现债权的请求可以通过另案主张。判决撤销(如房地产登记)后,权利人可以申请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不办理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6、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三个月的异议其内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提出异议的,是否意味着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有异议,但在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异议期经过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们认为,在适用该条时,提出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首先具备合同法第96条或99条关于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的条件,即必须享有合同的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或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前提;其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若具备上述条件,另一方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的异议期内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提出异议的,则意味着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于通知到达时成立。若一方当事人并不具备解除合同或者抵销债务的条件的,则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
7、基于合同解除要求返还的,是否必须提出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还是不需要单独提出诉讼,合同解除仅仅作为返还财产的理由?
合同解除是返还财产的前提,基于合同解除要求返还财产的,必须提出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遇到此类纠纷,承办人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增加诉讼请求;释明后原告不增加诉讼请求的,如果对方有异议,驳回其诉请。
 
 
 
 
                                                            
签发:李                          编校: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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