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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授权代理人无权擅自签收《民事调解书》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8/29 15:57:11

中国法学会民诉法研究会会长专家张卫平教授答:

 

特别授权代理人无权擅自签收《民事调解书》

 

去年818日在成都听张卫平教授讲《司法与政治》,一年后的今天(8月7日),又聆听张教授讲《司法改革动态》,每次都有收获,讲座互动阶段,我特别向张教授请教一个民事调解书送达程序的问题。

我:张教授我先介绍【案件背景】:诉前,当事人给代理人签了一份格式化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并不清楚代理人已经调解结案(注:后得知210万标的,代理人擅自作主约78万结案,案款直接打入给代理人,扣了代理费,越权代偿50万债务),代理人签收了《民事调解书》,法院认为调解书已生效。

请问张教授:由于民事调解书具有即时生效和不可上诉的法律特征,检察院也无权抗诉。那么,特别授权代理人是否有权签收《民事调解书》?如果代理人签收生效,当事人的权利受侵害后,如何寻求救济

张卫平教授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送达程序有个规定,只有当事人签收后,调解书才能生效;2、特别授权代理人无权签收调解书。如果代理人签收,当事人必须书面指定,否则,调解书没有生效;3、特别授权代理人在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处分前,代理人必须得到当事人的书面意见;4、检察院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抗诉,一般针对调解结果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案子,但针对错误的民事调解可给出检察建议;5、有时候,一审判决书代理人签收后,没有或没有及时交给当事人,可能致使当事人丧失了上诉权,而调解书必须经当事人签收才能生效。

我:谢谢张教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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