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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4个辩点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6/28 9:45:11
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4个辩点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4个辩点 我6月22日在微博就断言,王书金不会翻供。“说实话,我根本就不认为王书金会翻供,我相信王书金还是会如实供述康案的具体情节,聂树斌案一定会平反。我虽然不相信许多东西,但我信王书金,没有理由,只有直觉,因为,他不是体制内人。“ 通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得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答辩认为,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并非王书金所为。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的实际情况在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 该检察员提出的4个辩点,本人以为,完全没有道理,根本站不住脚,驳斥如下(因没有看到证据材料,只能是从最表面、最简单的角度来谈,但,我认为,足已): 一、检察员答辩认为“王书金关于被害人尸体特征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实际情况不符。该案中被害人尸体身穿白色背心,足穿尼绒袜,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王书金仅供述其强奸杀人(应该是“害”)被害人,没有供述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的情节。” 驳斥:1、是“没有供述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的情节”,还是任何尸体特征都没有供述或是供述了完全一致,而检方故意隐略?如果王书金在当年供述了被害人是身穿白色背心,足穿尼绒袜,其杀人后,又在被害人颈部压了玉米秸,那么,没有供述“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又能说明什么?20年后的回忆是“离开现场时被害人身体是光着的,自己还顺手拿走了被害人的连衣裙”,这其实和现场并不矛盾,“身穿白色背心,足穿尼绒袜”,和老百姓口语表达的“身体是光着的”应当具有同一性。 2、是王书金“没有供述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的情节”,还是侦查人员根本就没有讯问这一情节?(这一点要看当年的讯问笔录),但可以肯定地说,王书金绝对没有供述是一件其他的什么颜色的衬衣,否则,检察员就有救命的稻草了。指名问供是侦查人员的拿手好戏,现在因当年的侦查人员忽略问询这一情节,就称是王书金“没有供述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的情节”,实在是太令人可笑了! 二、检察员答辩认为“王书金关于杀人手段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实际情况不符。该案中被害人尸体除颈部有花衬衣缠绕外,全身未发现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王书金供述的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胸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驳斥:1、何为实际情况不符?被害人系窒息死亡,而王书金供述是“先掐被害人脖子”,检方有何证据证明掐被害人脖子不会致被害人窒息死亡?这算不算是实际情况相符? 2、假如检察员说的是案件实情,被害人“全身未发现骨折”,而“王书金供述的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胸致被害人当场死亡”,那么,检方有何证据证明跺胸必然导致骨折?王书金供述他对被害人实施了“跺胸”行为,但并没有具体描述如何“跺”,也没有描述用了多大的力度,尽管王书金在庭审时说“强奸后,我跳起来跺被害人的胸部,跺了好多次,听见被害人骨头咯嘣地响,我觉得肋骨都骨折了。”检察员怎么能听信王书金的“觉得”就借用法医鉴定结论进而得出“跺而必骨折”的荒谬结论呢? 3、王书金不是法医,他如何能区别出是“掐被害人脖子”致被害人死亡还是“后跺胸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呢?常识告诉我们,掐脖子会导致人窒息死亡,而跺胸乃至骨折也并不必然致人当场死亡,而且,以没有骨折就否认可能存在的“跺胸”情节也是极其荒谬的。 三、检察员答辩认为“王书金关于其作案具体时间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实际情况不符。” 驳斥:1、对作案时间的认定,检察员是根据证人证言,不是依据法医对死亡时间的鉴定(即使是有法医对死亡时间的鉴定,那也是一种推定),王书金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在具体时间上相差3个小时左右,检察员凭什么就认定证人证言没差错呢? 2、检察员凭什么认为王书金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不一致就是与实际情况不符呢?检察员是不是有确切证据证明案发的时间呢?他没有,他仅仅是自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和他认为的不符就是和实际情况不符,他没有科学有效的认证途径,只能是作苍白无力的辩解。 四、检察员答辩认为“王书金关于被害人的身高供述与被害人实际身高不符。 驳斥:王书金作案时并没有带量具要测量被害人的身高,他又不是目测方面的专业人士,加之作案时特定的心理状态,他如何可能估计得出被害人的身高?况且他根本就不可能去注意被害人身高的问题。检察员以此认为是疑点也是没有道理的,可以说,王书金关于被害人身高的供述没有太多的参考价值。 以上4点意见不一定正确,但总的来说,检察员的质疑缺乏相当的力度,但愿王书金的辩护人能带给我们更多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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