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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2013年9月)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5/01/04 17:14:34
当前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2013年9月)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奚晓明 (选自奚晓明在2013年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商事纠纷案件中也有所体现。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相关民商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颁布和修改也在持续进行,商事审判领域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下面,我仅就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反映较多的法律适用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问题 1.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的审查,在性质上,属于“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是否成就,包括担保物权是否有效成立、主债务履行期是否届满、担保物权的实现是否受到限制等。经审查后发现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且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被申请人仅笼统提出或表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异议,以防止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被申请人提出合理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可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告知申请人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在审查中,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依职权启动听证程序,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到庭接受询问。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适用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自愿和解,可由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关于担保权利并存的问题。人保和物保并存的担保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注意审查当事人对物保和人保的实现顺序有无特别约定,如果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符的,应裁定驳回申请。对于同一财产上设有多个担保物权的,如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但应当以保障先顺位的担保物权为前提。 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因立法较为原则,实践中遇到问题在所难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鼓励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避免对该类案件不予受理或拒绝受理的情形发生,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关于企业间借贷的问题 1.关于借款合同效力。近年来,各地法院对民间借贷的问题反映比较突出。但严格说,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概念。对“民间借贷”这一概念的范围,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管部门的理解并不一致。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而金融监管部门所掌握的标准是,凡商业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借款合同纠纷均属于民间借贷。其中,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生活消费性借贷,也包括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就企业间的借贷而言,既包括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企业间的借贷,也包括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2.关于利息保护的标准及偿还顺序。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当地同期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水平确定。借贷双方对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计算。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利率的,借款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总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借款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借款,在合同约定的利息之外,同时约定了其他合理费用的,应予保护,但总额一般也应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今后央行可能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在此背景下,我们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也将做出调整。鉴于各地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较多,这里是否可以考虑以当地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同期同类贷款的平均利率作为四倍的参照值,可进一步研究论证。 三、关于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问题 1.关于适用条件。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应予强调的是,法人人格独立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人格否认是公司制度的例外。因此,要从严掌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在程序上,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在实体上,须同时具备公司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避免因滥用该制度而动摇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基石。 2.关于人格混同的认定与举证责任的分配。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事混同、住所混同情形的,可以认定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对上述事实,应当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一人公司除外。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但因公司经营情况的证据由公司掌握而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进一步证明是否存在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举证责任由公司或股东承担。 3.关于法人人格的逆向否认与横向否认。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公司股东。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公司与股东人格不分,由此导致股东的债权人要求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以及因关联公司之间人格不分,导致公司债权人要求该公司的关联公司也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对于这些案件,能否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有争议。在学理上,因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进而由股东为公司之债负连带责任的模式,被称为法人人格的顺向否认。股东的债权人诉请公司对其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以及公司的债权人诉请该公司的关联公司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则被称为法人人格的逆向否认或横向否认。严格地说,只有顺向否认的模式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但逆向否认或横向否认是否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可在今后审判实践中进一步研究总结。 四、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分类问题 现行破产法制度下,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原则上采取随机方式。但实践表明,完全随机地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并非均有利于破产案件的审理。从审判实践需要出发,有必要探索对管理人的分类管理制度。具体而言,在随机指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勤勉程度、履职情况等考核指标,确定管理人的等级;与此相对应,可以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标的额的大小,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小额破产案件等类别,据此确定不同管理人的不同办案资质。这样既能使职业能力尚不能满足破产管理工作需要的管理人通过办理一些案情简单、财产较少的小额破产案件来积累经验,同时也对办理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还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综合管理人队伍的专业性和流动性等因素,对管理人实行晋级和降级管理。从已有的地方法院实践看,管理人的分级管理有利于促进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有利于改进和完善管理人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有利于提高管理人制度的运行效能,值得推广。 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 (2013年4月12日) 同志们: 为期一天的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马上就要结束了。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会议实现了预期目标。现在我就会议情况作总结,并对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今年民事审判工作的有关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会议取得的主要成果 这次座谈会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局之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也明确提出要着力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也已经对人民法院如何进一步加强司法公正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和目的是:研究确定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贯彻实施,确保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正。这次会议的主题非常鲜明,简要说就是“司法公正”四个字,即如何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实现司法公正这个目标。可以说,这次会议既是党的十八大以及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精神的贯彻落实会,又是今年民事审判工作的一次动员部署会,对于今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上午,杜万华专委作了重要讲话。杜专委讲话的核心主题是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维护司法公正。讲话通篇体现了这个主题。大家要准确把握杜专委讲话的精神实质。我认为,杜专委讲话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紧紧围绕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公正司法这一主题,分析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杜专委的讲话简洁、凝练、重点突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二是对如何通过民事审判工作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维护司法公正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和分析。从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在进一步完善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过程中坚持司法公正;切实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以高质高效的案件审理实现司法公正;正确把握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以科学合理的审判理念维护司法公正;深入理解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以科学的法律精神体现司法公正;全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力度,以确定统一的执法尺度促进司法公正;继续坚持基层建设总体思路,以不断完善的基层基础保障司法公正;着力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司法能力,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业绩推进司法公正等七个方面进行了深入阐述,明确了在新形势下民事审判应当做什么和应当怎么做的重大问题。杜专委在讲话中还结合当前形势,从今年审理房地产、民间借贷、涉农、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新民事诉讼法等方面对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和要求。杜专委的讲话对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与会同志对杜专委的重要讲话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杜专委的讲话紧密结合当前新形势,主题鲜明、球真务实、内涵丰富、点面结合、针对性强,统一了大家的认识,明确了民事审判工作的方向和着力点。大家一致表示,一定要认真落实好杜专委讲话精神,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应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紧紧围绕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坚持公正高效司法,努力为“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会上,与会同志还对物权法和民间借贷两个司法解释草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观点和看法。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卜我们将在会后认真研究梳理,尽快提交审委会讨论,争取年底前颁布实施。会议期间,大家还对如何开展好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不少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会后进行认真研究,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等形式及时进行规范,以推动民事审判工作更好地发展。 这次座谈会日程安排紧凑,但取得的成果很丰富,开得非常成功。陕西高院对这次座谈会非常重视,为会议的成功召开进行了周密细致的安排,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提供了全方位的大力支持。在此,我受杜专委委托,代表最高法院和全体与会代表,向陕西高院全体干警特别是会务组的各位同志,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二、目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应重点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为指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贯彻实施,坚持公正高效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当前,民事审判的任务就是要紧紧围绕司法公正这个目标改进工作,迸一步提高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推进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迈上一个新台阶。 下面,根据杜专委讲话精神,结合大家的学习、讨论情况,我就目前民事审判工作中还需要重点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谈一点个人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 民间借贷是涉及金融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基本民生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保持高增长势头,据统计,2012年全国法院新收民间借贷案件747809件,同比上升了22.9%。妥善审理好民间借贷案件已不仅是民事审判的重要任务,更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 (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交强险赔偿的分项限额问题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在交强险赔偿问题上,现在还有一部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突破了交强险条例的分项限额,在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只要不超出总的限额即12.2万,都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付,没有把分项的限额予以区分。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认为,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分项限额,我们应当严格遵守。理由是:一、行政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分项限额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民事案件时当然应该依法处理,这是最基本的理由;二、分析法律规定的分项限额是否合理,需要对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状况作出评估,需要对交通事故率作出统计,需要对赔偿范围变化对费率水平的影响进行计算,需要就费率水平的变化与民众的接受程度进行预测。应当看到,交强险条例是基于整体的、全面的、多种因素综合考量作出的规定,而这些考量、预测、评判恰恰是人民法院力不能及的。显然,在分项限额的问题上,涉及到如此深入的专业问题和政策把握问题,由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判断更加妥当。《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强险制度的细化规定授权给行政机关,也正是此种判。断的当然结果;三、我们还应当认识到,司法解决问题的范围是有限的。分项限额不仅仅涉及到受害人的损失填补,还间接涉及到交强险的费率水平等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在处理个案中,我们有时会觉得分项限额不尽合理,希望能为受害人多争取一份救济,让保险公司承担更多的保险责任。当然,在个案中,注重考虑个体利益平衡有合理的一面。但不能因为绝对追求个案的利益平衡,而伤害到整个社会秩序。应当认识到,我国交强险的费率是法定的,保险公司没有定价权,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法定的费率水平接受投保人的投保,根据保监会提供的数据,目前交强险的运营 (三)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问题。 执行异议之诉是2007年民诉法修改后设立的一项制度,涉及到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非常复杂,有很强的理论性,实践操作难度也比较大。对这个问题,我谈一点个人看法。首先,要明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或者说通过诉讼,申请人、案外人对抗对于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要实现这个目的,就不仅要对当事人是否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进行判断,还要对其实体权利是否足以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进行判断;其次,要明确具体的判断标准。这个判断标准是比较复杂的,我想,对这个问题思路要开阔一些,要全面、客观地看待。比如,并不是所有的所有权都能阻止、对抗针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在实现抵押权时,所有权人就不能以其享有所有权为理由来对抗抵押权的行使;再如,按照我们现有的司法解释,购买房屋之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而且其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无过错的,在这样的情况,能够对抗对于房屋的强制执行,问题在于是不是这些条件都必须满足。例如,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的情形。此外,上午杜专委专门提到的被拆迁入请求取得拆迁安置房屋,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一个银行基于抵押权申请对房屋强制执行,被拆迁人的这个权利也能对抗对于房屋的强制执行。以上是从异议人的角度来看的。相反地,从申请执行人的角度看,其权利是一般债权还是经确权判决确认的所有权,情况也有不同。比如“一物二卖”的情况,判决认定该房屋归原告所有,那么对这个房屋的执行就是基于所有权的执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异议人的权利是什么性质,他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对抗,什么情况下不能对抗,这都是我们应当考虑的因素。所以,判断是否存在能够阻止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要综合分析异议人和申请执行人各自的权利性质和权利的效力边界,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全面判断。 (四)关于涉农民事审判问题。 今天上午,杜专委对如何做好涉农民事审判作了重要阐述,提出了总体要求,大家要认真领会,贯彻落实好。我再强调一点,就是要特别注重对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理解和把握。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创新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这就涉及到民事审判如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大家对此要高度关注。有人认为国家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就是放开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性控制。这个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生产要素,有内在的市场化需求和合理配置的需要,这是农村产业化发展的必然,但是也要看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基本生存保障的主要功能没有改变,农户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元,家庭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层次,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不管如何创新,都不能脱离这个基本点,都要坚守一条底线,就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我们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仍然要坚持这个底线,针对不同的流转方式,采用不同的保护手段和方式:对于转包、互换、出租等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归属的传统流转方式,要以合同严守为原则,综合平衡各方利益;对于入股、合作等新的流转形式,要加强理论研究,注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的保护力度,对于不改变、本权权利主体,通过让渡占有、使用权能,最大限度发挥物的效用的交易安排,应当予以维护;对于以转让方式流转的,仍要严格将“有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实质性要件,将发包方同意作为必要的程序要件,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对于社会资本投入新农村建设中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等问题,是审判实践的难点,我认为一个总的原则应当是,要严格贯彻落实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农用地的用途管制,运用司法手段防止流转农田“非粮化”、“非农化”,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保障农业地位。尤其是在当前城市资本大规模进军农村的大背景下,在涉及基本农田和农业生产时,要注意把握上述原则。最高法院民一庭今年也将此作为重点调研课题,各高院要注意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深入探索,及时总结经验。 (五)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物权法的问题。 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支柱性法律。在民事审判中正确理解和准确运用物权法,对更好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谈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要切实落实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这是物权法颁布以来最高法院民一庭一直强调的问题。之所以要特别强调平等保护,就是要着力纠正以往对于国有、集体和私人财产差别保护的思维惯性,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杜绝漠视甚至牺牲集体、私人财产权利的行为。要看到,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是民法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更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现实要求。只有坚持和贯彻好平等保护原则,创造财富的源泉才能充分涌动,财富增长的动力才会永不枯竭,扩大内需长效机制的根基才会足够坚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才会更加牢固。对财产的保护,涉及三个方面:一个是产权归属,一个是财产收益,一个是财产安全。当前形势下,尤其要关注对财产收益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增加并引导好民间投资。这就要求我们在民事审判中,加大对民间投资的保护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更多地投入到实体产业而不是仅仅向股市、房市等领域聚集。要努力发挥司法审判的独特作用,为民间资本投资热情最大限度地释放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要妥善审理城镇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谨防以公共利益之名侵害私人财产,加大对财产安全的保护力度。第二,要准确理解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正确理解登记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关系,既要严格贯彻法律关于登记制度的规定,又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物权确认功能,合理确定物权归属。要特别注意区分不动产登记的内部和外部效力。不动产物权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并不意味着物权这一私权利是由政府登记机构赋予的。私权利本来就是权利人的,登记只是政府部门的确认,绝不能因为法律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错误地认为财产权是政府赋予的。在审理涉及物权归属的内部纠纷中,不能唯登记论,要以审查基础法律关系为抓手,查明真实的权利状态。在审理共有物单方处分、一物多卖等纠纷中要坚持贯彻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合理协调物权变动和合同关系;交易合同本身不具备无效情形的,要在依法认定合同有效的同时,通过违约责任等制度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要全面理解物权法占有部分的有关规定,正确认识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妥善处理占有与登记之间利益冲突,依法保护合法占有人的权益。 (六)关于房地产纠纷审判的问题。 今天上午,杜专委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维护诚实守信市场交易秩序的高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刻的阐述,杜专委的讲话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大家要吃准吃透讲话精神。我讲一个具体问题:在审理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中,合同被认定无效或撤销之后如何处理。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按照合同无效理论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后果是双方返还,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但是在一方出资、一方出地,合同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出资一方的投入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中,如果机械地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和民法理论,仅判决返还出资方的投入,房产项目全部增值收益均由出地方享有,可能会带来当事人利益的失衡,尤其是出地方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情形。实践中,大家要认真研究,妥善平衡双方利益;还有的情况是,合同在被认定无效之前的履行过程中,一方存在明显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另一方的损失,是否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失。按照合同法五十八条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的损失是仅指因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损失,还是包括先前履行过程中因其他过错造成的损失,值得进一步思考。同样,在合同解除时,也存在上述问题。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守约方的一项权利,守约方是选择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还是解除合同,完全是其利益衡量的结果。如果合同解除后,守约方仅能收回原始投入,任由违约方坐享房产增值收益,那么他可能就不会选择解除合同,而是采取不断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方式,结果是使双方困守在已经失去相互信任基础的合同枷锁里,这不仅有违合同效率原则,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也最终损害双方的权益。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要多研究、多思考,在处理相关纠纷时要把握一个总的原则,即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后的双向返还、赔偿损失以及恢复原状等,要避免简单机械地采用返还原始投入及利息的做法,要准确把握合同法等法律的目的与宗旨,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应当在对工程项目进行总的清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过错大小、房产升值利益等情况,妥善平衡各方利益。我个人感觉房地产纠纷有商事纠纷的性质,在审理商事纠纷中,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维持现状、不折腾。对于合同无效或合同解除,在商事纠纷裁判中有一个理念就是尽量少用恢复原状、少用互相返还,而多用损害赔偿。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商事裁判中的这个理念也是值得大家借鉴的。 (七)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纠纷案件的审理。 食品药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近年来,频发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不时触动社会公众敏感的神经,“舌尖上的安全”,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受到如此强烈的关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修改犯罪构成要件、增加罪名、加大刑罚力度等方式,在刑事处覆方面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作出了回应。近几年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说明刑事审判领域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在行政管理方面,据了解,目前各地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均有较大动作,通过加大监管、处罚力度等方式,从源头上控制食品药品的安全,比如北京今年4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食品经营者违法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民事角度看,大家要充分认识民事诉讼对防止和遏制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重要意义。我想民事诉讼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意义至少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对行政监管的补充。对于假冒伪劣商品,行政监管只有一双眼睛,如果民事诉讼能够充分开展,那么对于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人 (八)关于小额诉讼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是这次民事诉讼法修订新增加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也是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立法的一个重大贡献。由于我们前期对小额速裁程序已经进行了将近两年的试点,大家对这个新的诉讼程序并不十分陌生,今后的工作重点是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用好这个程序。对这个问题,我再强调几点:一、小额诉讼与小额速裁试点最大的区别是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性,大家要从司法大众化、程序效益最大化的高度提高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认识,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要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同时,也要做好释明工作,真正让当事人感受到小额诉讼“方便又快捷、省心又省力”的制度优势,减少对抗情绪。二、要注重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小额诉讼程序虽然没有普通程序那样严格的程序限制,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随心所欲,不能因为强调“快审快结”“程序简化”,忽视对当事人陈述意见权利的保障。三、要注意适用案件的类型选择,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 (九)关于加大对重大敏感案件指导的问题。 对下级法院审理的重大敏感案件,提前介入指导,是上级法院发挥业务指导作用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平台。近年来,最高院民一庭在天津许云鹤案、广东紫金矿业溃坝案等一系列重大敏感案件的指导上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各高院也要注重对本辖区法院的业务指导,当然,我们也了解,目前大家办案任务普遍繁重,对下指导又增加了工作压力。但是一定要看到,民事案件近90%在基层,只有提高一、二审质量才是解决上级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根本途径。对重大敏感典型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应当成为各高院对下指导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主动考虑、敏锐捕捉、提前预案、及时应对、持续跟进、综合联动”的要求,加大对下级法院重大敏感案件的前期指导,提高敏锐性和工作主动性,力争将纠纷解决在当地,同时以点带面,统一裁判尺度,力争实现“审理一案、指导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十)关于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问题。 去年,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集中开展了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活动,我具体参与了这项工作。通过对裁判文书的“体检”我们确实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文书格式不规范。不同法院、同一法院的不同业务庭,甚至一个庭的不同合议庭之间,裁判文书格式都不统一,这个问题在各级法院甚 (十一)做好《中国民事审判年鉴》编辑工作。 经院领导批准,最高法院民一庭决定从今年开始编辑出版《中国民事审判年鉴》一书。这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工作。民事审判年鉴,就是全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编年史,记录每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的大事、要事、好事、喜事,记录在推动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中民事审判工作每一点一滴的发展进步。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从历史长河的角度看,我们现在做的每一件事情都将写在民事审判的历史上。同样,完整客观地记录历史,我们责无旁贷。年鉴包括各地法院民事审判相关内容,我们已经就此下发了通知,希望大家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疏理,准确、全面汇总相关情况和材料。各高院要对上报的材料严格把关,注意文字的锤炼和材料的取舍,保证每个省、地区的亮点工作、先进个人、包括典型案例,都能收录进这本年鉴。 三、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一)及时汇报会议情况。大家回去后,要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这次会议的情况,重点是汇报杜万华专委的重要讲话精神。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这次会议的主题和精神实质,尽快把杜专委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到各级法院民事审判部门,传达到每一位民事审判工作人员,把做好今年民事审判工作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这次会议的部署上来。 (二)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这次会议为今年民事审判工作确定了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各高院要根据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贯彻落实措施。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发现辖区内民事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拿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必要时要及时层报最高法院。今天下午讨论的两个司法解释各有特点,物权法司法解释理论性非常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践性很强,和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政策联系紧密,都非常重要。今天讨论不是很充分的地方,大家回去后还可以进一步研讨,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上报最高法院民一庭。 同志们,今年的民事审判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会议结束后,大家将返回各自的工作岗位。希望大家回到工作岗位后,能够同各自辖区内民一庭系统的法官和工作人员一道,振奋精神,埋头苦干,不辱使命,为推动民事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实现公正高效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而努力奋斗! 最后,祝大家一路平安!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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