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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杰#案情简介及不该判死的几点理由——曾成杰的辩护律师王少光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7/15 11:52:50
曾成杰案情简介 但到2008年,曾成杰完成政府工程后,新的领导班子上台,推翻前任领导的政策决定,认定此融资行为为非法集资,将曾成杰及其他二十多位民营企业家逮捕入狱,曾成杰被关押不久,湘西州政府未作资产评估就将三馆公司价值23.8亿的资产以3.3亿贱卖,并于2012年判处曾成杰死刑。 附:“民间融资罪与罚——以曾成杰案为例”研讨会(参会专家:黄京平、王欣新、徐昕、易延友、李庄、杨在明……)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7d040880101cizu.html 证据目录及媒体报道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7d040880101ci1w.html 为什么曾成杰不应当判处死刑 (一) 首先,曾成杰没有挥霍融资款,而是将融资款全部用于合法经 营,且用于合法经营额大于融资本金(见下表附表)。
其次,二审判决认定曾成杰认定“曾成杰以他人名义投资的公司、项目或者或直接转移资金26484.878万元错误(详见《曾成杰死刑复核辩护词》第8页3、三馆公司投资的关联公司,属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转移资产—第12页第5行)。 (二) 果不是当地政府杀鸡取卵,将三馆公司当时价值23.8亿元,现在价值超过40亿元的优良资产低价处理给自己的独资企业,完全能够还清融资款利息(详见下列图表《三馆资产与扣除已支付利息和客户奖金后余额对照表》,以及附件《曾成杰的功与过?让数字说话!》的详细说明。)
(三)本案缺少资产评估造成认定事实不清(详见专家鉴定和二审和死刑复核辩护词),特别是控方隐匿资产评估报告和清产核资报告,并掩饰5.18亿元的未归还本金余额的巨大误差,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见附件《关于曾成杰死刑复核案件中发现公诉机关隐匿资产评估报告的情况反映和对此的书面意见》、《关于调取《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湖南分所的“开元信德湘分专审字(2008)第138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的申请》和《关于曾成杰死刑复核案出现5.1759亿元的巨大误差请求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或者由最高法院另行委托会计鉴定的辩护意见》,以及《曾成杰死刑复核辩护词》第17页“原一、二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四)本案有当地政府参与的背景,是前期10年对民间融资公开支持,2008年领导变更后残酷打击造成的(详见附件《湘西民间融资群体事件谁之过?》)。 (五)退一万步将,即使不考虑以上所有情况,按照刑法规定也不应当判处曾成杰死刑。 《刑法》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一百九十四、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可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得要求数额特别巨大,而且必须具备“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二审法院对此的认定是: 1、 2、 综上所诉。曾成杰案在两审过程中存在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对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采用“少杀”“慎杀”原则,依照“生命不可逆转原理”,我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存在如此众多问题判决中能依法慎重审理本案,真正贯彻执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真正做到最高院周强院长所说“法院万分之一的错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正,各级法院应该排除不利影响与干扰做到公平审理案件”的公平审判原则。据此应该依法支持撤销(201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处曾成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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